11、建筑学专业评估视察小组视察工作重点是什么?
(1)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对课程效果检查的能力。
(2)各门课程所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明确,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培养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作用以及达到《评估标准》中智育要求的程度。
(5)学生的能力和技能。
(6)师资队伍的结构及建设情况,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
(7)教学设施与经费的现状及满足教学要求的情况。
(8)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