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哪几种结论?
(1)通过自评报告,并着手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通过自评报告,但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半个月内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若发现自评报告不真实,申请学校在四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未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则自评报告不予通过,即意味着停止评估工作。申请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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